技术交易补贴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4-0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科知〔2016〕84号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6—2020 年)》(川办发〔2016〕71 号)和《攀枝花市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实施方案》(攀府发〔2015〕29 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本市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加快我市技术市场发展,促进科技成果在攀枝花转移转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技术交易补贴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由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经费来源:市级财政“双创”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贴范围
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等相关领域内,发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并订立技术合同的行为,且技术合同须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优先支持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
第四条 补贴对象
补贴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
(一)输出方是指与我市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产生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市内高校及科研单位研发团队或个人。
(二)吸纳方是指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均在我市,引进吸纳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并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内企业。
(三)中介方是指在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及其所属研发机构、专家团队以及企业科技成果实现转移转化,并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五条 补贴额度
技术交易合同金额达到 20 万元以上且证明材料齐全者,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一)输出方:关联交易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2‰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 3 万元,每个单位单一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非关联交易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2%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 5 万元,每个单位单一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同时发生关联和非关联交易每个单位单一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 20万元。
(二)吸纳方:关联交易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2‰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 3 万元,每个单位单一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非关联交易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2%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 5 万元。每个单位单一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
(三)中介方:
对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及企业科技成果向我市企业转移转化的机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1%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 3 万元,每个机构单一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第六条 申请补贴提交材料
以下材料均总加盖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
(一)输出方:
1.攀枝花市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
3.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发票记帐联和银行业务回执单复印件;
4.其它能够证明技术交易活动的材料。
(二)吸纳方:
1.攀枝花市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
2.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其它能够证明技术交易活动的材料。
(三)中介方:
1.攀枝花市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
2.与技术输出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
3.输出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及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4.其它能够证明参与并促成技术交易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及审定时间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受理补贴申请。每年年底审定本年度拟补贴的单位及项目,并公示 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由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下发补贴通知,拨付相关经费。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合作科3324633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3320635